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消防〔202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社会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防自救能力,国家消防救援局研究制定了《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消防救援局
2025年7月18日
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为积极引导和规范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着力提高社会单位自防自救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快速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主要用于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中的工作指导,不做强制性要求。
一、建设原则
除依法应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外,其他重点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励除重点单位以外的社会单位参照建立微型消防站。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以“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为目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积极开展初起火灾扑救、防火巡查、消防知识普及、预案演练等工作。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接受辖区消防救援部门的业务指导,结合实际纳入消防救援部门指挥调度体系。
二、建设方式
重点单位宜独立建设微型消防站。同一建构筑物或建构筑物群内有多个重点单位,且生产经营使用区域相对独立的,由建构筑物产权方或管理方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布局、位置和数量,并落实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由多栋建构筑物组成的重点单位,以及建筑规模较大、纵向或横向连片管理体量大的重点单位,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结合建构筑物功能布局,一站多点分区域设置多个固定执勤点或消防器材装备存放点。
鼓励其他社会单位独立建设微型消防站。位置毗邻并适于区域联防联控或合用消防控制室的其他社会单位可联合建设微型消防站。
鼓励超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危险化学品企业等火灾高风险单位的微型消防站设置技术处置组。
三、人员配备
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建设和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且满足消防工作任务要求。
(二)微型消防站人数应满足初起火灾扑救、日常防火巡查的需要,原则上按照不少于6人配备;员工总数不足6人的,全部人员均为微型消防站人员。具体由各省级消防救援部门结合单位建筑规模、员工数量和任务要求来确定,以满足承担初起火灾扑救、防火巡查等工作任务需求。
(三)微型消防站需设站长、队员等岗位,可根据建筑或单位规模及消防工作需求设置班(组)长、技术处置组长岗位。站长一般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队员一般由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人员、保安员、物业管理人员等相关岗位员工担任或兼任(兼职岗位不超过2种),技术处置组人员一般由工程技术人员、水电工、物业管理人员、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等组成。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承担微型消防站职责;在非值班期间,可以兼职承担微型消防站职责。
(五)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初起火灾扑救技能、防火巡查知识、消防安全常识、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程序、值班执勤秩序等,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发现火灾隐患、消防知识普及及应急演练响应能力。
四、场地器材
(一)微型消防站需选择在便于值班执勤、人员(车辆)出动、生活方便的场所,鼓励单独设置。确有困难的可与单位值班室、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根据日常工作实际和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简便实用的防护、灭火、照明、破拆、指挥通信、防火巡查等器材装备和标识标牌,有条件的可配备统一工作服和小型消防车辆。具体可参照《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装备器材配备参考表》(附件1)和《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标识标牌参考图例》(附件2)。
(三)微型消防站配备的各类消防器材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有关要求,确保使用合格消防产品。
(四)微型消防站根据需要分散、多点设置消防器材装备存放点,以满足人员快速取用器材和便于引导疏散、避难逃生的需求。
五、任务职责
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承担初起火灾扑救的职责,配合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开展本单位日常的防火巡查、消防知识普及、预案演练等工作。
(一)初起火灾扑救
1. 接到火警信息后,通知就近的微型消防站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实火情,核实后立即向站长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反馈情况;靠近火场时,佩戴消防自救呼吸器,组织在场单位员工使用就近的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灭火毯等设施器材展开初起火灾扑救行动。
2. 火警信息确认后,应立即拨打119报警,站长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微型消防站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随时保持与辖区消防救援队站和周边联防联控力量的通讯联络,同步组织开展人员疏散、火场警戒等处置行动,提前畅通消防车通道,确认消防水源位置,引导消防救援队伍到场处置。
微型消防站设有技术处置组的,根据需要开展消防设施供电供水、消防电梯运维、消防设施操作、关阀断料、关闭非消防电源等技术处置工作,协同参与火灾扑救。
3.辖区消防救援队伍到场后,微型消防站协助开展火灾处置等相关工作。
(二)日常消防工作
1.防火巡查。熟悉本单位建构筑物功能布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器材、道路交通、消防水源、安全出口等情况;根据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参与防火巡查;对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纠正,无法立即整改的,报告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解决,形成工作闭环。
2.消防知识普及。定期向单位员工普及防火、灭火、逃生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及时报警、消防器材使用、快速引导群众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技能,开展火灾案例警示宣传、防火提示提醒。
3.预案演练。微型消防站站长应配合制定并修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单位员工开展疏散逃生演练。队员需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筑消防设施等情况,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六、值守联动
(一)鼓励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接入当地消防救援部门119接处警系统,通过建立通信值守台、配备公网对讲机、接入可视化运管平台与辖区消防救援部门实现“队队直联”,建立联勤联训联调联战工作机制。辖区消防救援部门应定期对微型消防站开展工作指导、拉动演练、调度抽查。
(二)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行分班编组和值班值守制度,落实工作时间段和非工作时间段“定岗、定人、定责”要求,随时做好初起火灾扑救准备;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需要实行24小时备勤。重要节日期间需加强人员值班值守。
(三)火情处置以3分钟到场、5分钟联动为原则,建立微型消防站应急响应机制。
(四)微型消防站在收到当地政府和消防救援部门调度指挥指令或发现毗邻单位出现火灾警情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协同参与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逃生等工作。
七、管理训练及保障
(一)消防救援部门将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情况纳入日常消防检查工作内容,加强对其他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的工作指导。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成、调整及人员变更后,要将相关变化情况,及时纳入本单位消防档案存档备查,并告知同一建构筑物的统一管理单位,落实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二)微型消防站需定期组织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内容包括体技能训练,防护装备、灭火器材、消防设施的使用和防火巡查、消防知识普及、熟悉演练方法等,加强与周边微型消防站的联合训练。鼓励微型消防站人员考取灭火救援员、消防设施操作员、注册消防工程师等职业资格。
(三)微型消防站需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防火巡查、执勤训练、值守联动、人员管理、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多个单位联合建设的微型消防站,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管理使用、器材配备、人员配置、调度指挥、经费保障、联防联控等事项。
(四)微型消防站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消防器材装备的费用,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鼓励发生火灾的单位适当予以补偿。
(五)根据消防职业特点,鼓励社会单位参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要求按规定为微型消防站人员落实社会保险和职业健康保障;积极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微型消防站人员按规定申报见义勇为等表彰奖励。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微型消防站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落实相关保障;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
农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不再执行。